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在拿到合法、充分的补偿之前是有权利拒绝搬迁的,但拆迁部门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催促拆迁户搬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拆迁部门甚至会启动强拆。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一些政府官员遇事不冷静、思事不周全、处事不果断成了部分领导的通病,在处理事情的方法上貌似还停留在“原始部落”时代,受到阻力就强行开展。今天要说的是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的强征强拆......
案例一 高安市亚鹏食品有限公司厂房
高安市亚鹏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91360983051608809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SC11636098310060)。2019年8月6日高安市大城镇纪委书记谭兆强带领工作人员上门协商征拆事宜,但因价格问题未谈妥。2019年8月12日,大城镇党委书记徐江汇约谈协商拆迁事宜,也未果。2019年12月27日,大城政府和大城电站就进行了非法停电,逼迫企业签字就范。2020年3月13日,大城镇政府组织几百人,动用警力和刑满释放人员在没有通知、没有签字、更没有赔偿的情况下进行强拆。
案例二 高安市大城镇水头山村村民侯木根家
侯木根,身份证号码:362222195710038114,在村里拥有两处合法房屋。2019年9月,为满足江西昌鹤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用地需求,没有上级政府的征收决定,没有征收公告,没有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更没有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要求拆迁。候木根未同意。2019年10月25日,管委会工作人员撒谎将侯木根哄骗至拆迁办,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小时,期间不断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强迫搬迁,导致侯木根血压升高晕倒在地(有现场录音为证)。
案例三 高安市大城镇赤土孔门村陈小青家
陈小青,身份证号码:362222195507288118,他的房屋被拆理由有点奇葩,据他所述,乡镇干部给出的理由是家在路拐弯处,影响视线要拆掉。在不涉及任何合理合法的项目或工程,在没有任何手续和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随后陈小青多次上访维权,一家400多平方米的院子,手续齐备,证件齐全,到现在总共只拿到8万元的赔偿款。

据了解,自2012年开始,大城镇政府下达圈地令,被征村组有:大城老站上村、张家村、南溪村、邓坊下位村、上位村、塘源村、古楼岗村、仙下村、邓龙几个村组、泉井村。占地面积近3万亩。其中毁埋的双季稻水田约占1500亩左右。旱地和山林地上万亩。2014年,不经村民开会同意,不贴征地公告,几个村组干部同意后,强行打款到村民的粮食直补折子上。上访的村民为此,不同程度的遭毒打、软禁、甚至关押。2020年4月,大城镇政府组织五个拆迁组,不分日夜,采取各种手段,用虚假协议,迫使村民签字拆迁。在镇官员规定的6月8日前,把镇上及周边沿320国道两旁的近370幢商铺、住房酒楼,单位房全部拆光。既不开村民会,又没张贴告示,更没有任何补偿。2020年4月初,一次性用土毁埋下位村双季稻水田300多亩,早地和山林地300多亩,8月份开始用这片土地兴建安置房、商品房和农贸市场等。由四个建筑公司承包现已建房80%以上。这些被征的土地主要用于做别墅和商品房。320国道两旁大面积绿化,建他们有利的服务区。仅大城镇地段320国道两旁绿化面积近千亩,主要是水稻田和宅基地。张家村,老站上村,下位村的双季稻水田基本被毁光,百姓无田可种,几百户人家被强制安置在一起生活,今后的日子怎么过?
在这期间,他们多次向上面反应情况,而大城镇党委书记徐江汇不但不妥善处理问题,还进行疯狂打击报复。2020年初,借疫情理由,把大城镇农贸市场在未经业主管理者和用户知情下,拆除得面目全非。2020年3月24日,在60多人的干部会上公开谩骂市场业主陈武钳20多分钟,2019年4月1日,挖断通往经营了30年的金兰酒家的通道,至今不能正常营业。后来他们到高安市信访局和纪委,宜春市信访局和纪委反应问题,但都未得到解决。
拆迁者可能扛起的旗帜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是一个冠冕的词语,一个社会中总会有公共利益的存在。要认识到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不能以个人利益的损失为代价,应对受损者给予公平的补偿。以上案例一再说明,高安市大城镇在拆迁这块是非常强势也并不平等的。为了快速推进土地开发,某个别执政者不惜以牺牲百姓的利益为前提,显然,在他们的发展观里没有法治的位置。希望个别执政者不要视法律法规如无物,不要一再试探政策底线,而应当看清依法规范土地征收的大势所趋,应及时纠正错误的做法和言论,成为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