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水菠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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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rop of sweet

人格权职场性骚扰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征求意见 今天最后一天!姐妹们为了自己。

搬运。姐妹们不要收藏,直接点进链接复制“修改建议”(不能复制正文的我复制在评论)。要截止了。
详情/解读可查看微博
“弦子和她的朋友们”/
“遇见吴杰臻”/
修改的步骤是:
1、登陆民法典意见征求网站
【【 链接 】】
2、点击进入网站首页,正在进行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人格权编”
3、点击提出意见,在新网页填写姓名等信息,进入修改页。
4、在修改页第一页找到第七百九十条,点击提出意见,复制上面提到的修改意见并提交。
从metoo开始,职场性骚扰的泛滥在公共层面已经引起大家的重视,但真正要解决问题、为所有女性、弱者营造更安全、平等的职业环境,还需要司法的保障。
明天意见提交就将截止,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
法条原文是: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我们的修改建议是:
【【建议修改为“以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各类性骚扰行为。单位不作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的建议理由是:
不能用“违背意愿”因为这个证明标准太高,根据国际法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受欢迎”即可成立。在民法典中中应当明确性骚扰的含义。
在部分省、市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列举的性骚扰方式均包括“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工作场合的性骚扰行为还可能来自同事、下级或是顾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的性骚扰行为不应仅局限在“利用从属关系”上。
同时,没有责任的规定无法落实。而且地方法规已经有先进的规定,如2007年2007年9月27日修订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请叫我皂皂 @马小奇 @萌奶 @一碗帅汤 @桃子桃桃酱 191827 打扰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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