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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https://www.lukou.com/user/232659
我们一家三口身体恢复健康,一切顺利。

转载自微博上海滩小律师 爱你就是加名字全攻略含(含婚前婚后税费手续离婚分割等)婚前必读

原文: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86273714323264#_0


请大家最好去微博观看,我就是留个存根,因为新浪容易删帖。

先声明几点,加名字具体操作和税费一切以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答复为准,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仅供参考。
再鄙视下这张图,有丑化女性的嫌疑,加名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你情我愿的事情,不应该有过多的价值判断。丑化加名字,让一方不好意思提加名字并制造这样的舆论氛围,是有房者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先声明几点,加名字具体操作和税费一切以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答复为准,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仅供参考。
再鄙视下这张图,有丑化女性的嫌疑,加名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你情我愿的事情,不应该有过多的价值判断。丑化加名字,让一方不好意思提加名字并制造这样的舆论氛围,是有房者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关于加名字,我曾写过一首小诗,
     我爱你执子之手,加名字与之偕老,天地久岂曰无房?一生伴与子同名。
      不少妇女同志们觉得婚后买的房子,本身就夫妻共同财产,那是否加名无所谓,这其实是非常错误
的观点,我之前写过一个微博。

      【誓死都要加名字,不加名字的房产可随意卖】:有不少女士问我婚后加名字的事情,有几个心大的说,反正婚后购买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无所谓,其实这是一个重大误区。

先说司法说如果你们离婚财产分割,那么婚后购买的房子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再看是否有父母出资,判一个分割比例,这块账面吃不了大亏,但基本上写谁的名字谁拿房子,另一方拿补偿款,房价年年涨,货币年年贬,再加上拿到房子的如果是一个只有一套房子的屌丝,那女方就哭死吧,因为法院也不会去拍卖房子,屌丝两手一摊,没钱,你准则拿我咋样。
        再说转让,如果只写一方名字,那男方私自卖掉的话是可以的,私自卖掉是可以的,私自卖掉是可以的,因为房产交易中心只看产证,买家也无法查实你的婚姻状况,如果限购之后购买提供过结婚证,但请记住卖掉的时候,有些房地产交易中心最多需要一份配偶出售同意证明,这玩意只要签字,完全可以代签,过户的时候不要去现场,买家也无法知道你配偶是否真同意,过户之后女方当然可以起诉男方赔偿损失,但那样判决书就是一纸空文,因为判决赔偿前提是男方有钱,如果对方是个屌丝,那唯一的信用保证就是房子,名誉不值钱,未来的现金流无法折现,所以如果配偶有钱无所谓,法院真判了,为几百万赖账不值得,但如果配偶穷的话,那就必须加名字了。

       当然如果男方实在不肯加名字的话,我再教你个办法,那就是说准备和男方一起还房贷,到银行那里去做变更,那银行一般要出个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这玩意再抵押权人那里是留底的,那房子要卖就必须撤销抵押,抵押权人会保障妇女利益的,除非男方一下子拿出那么多现金还了,或者走链家融信赎楼业务,那相当复杂,屌丝考虑成本高,可能算了。

     再附录两个法条,大家感受下婚姻法的的立法进步,实在不懂,就记住三个字:加名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除了可以随便卖之外,如果房子不加名字,男方也可以把房子随意抵押,现在各种套路贷,高利贷横行,产证上有两人名字就是一道很好的防火墙,要卖掉,要抵押必须双方到场,否则无法办理,这对守护家庭财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好了,言归正传,所谓加名字是通俗的说法,实则是为了获得房屋产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准,现实中没有登记,实际有产权的情况也有,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只写一人名字,风险之前已经说了,还有就是老人死亡,但没办房屋继承手续。
        本文所谈的就是如何把名字加到产证上去,那么加名字有几种情形,这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好了,普通人的话,记住,买卖,赠予,继承,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份额就行了,以下所有加名字攻略都是围绕这个展开的。
       那好,我们分类讨论婚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等不同情况下加名字如何操作。
一、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字。
       这是所有加名字程序中最简单的,也就是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份额,因为后这房子本身就是婚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加名字不属于赠予,那就不需要支付营业税,也不算个人所得,违法征收个税,同时免征契税,根据是国税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这样加名字的成本就是房产交易中心的手续费,一百元都不到,双方带好房产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去交易中心办理就可以。

    这类案子加名字普遍适用在夫妻结婚的时候可能也没婚房,后来有小孩之后买了婚房,可能主要都是一方老人出资的,不给另一半加名字,然后等孩子也大了,感觉婚姻也稳定了就给另一半加上名字。再说清楚点,就是上海男人娶了外地老婆,公公婆婆不放,钱都是公公婆婆出的,等到孙子孙女大了不少,那再给加名字,估计那时候基本上女方都熬满十年了,户口也拿到了。
    还有一类情况比较多就是拆迁加名字,还是举上海男人和外来妹的故事,比如男方家里的拆迁了,男方分到一套房子,那情况什么样子的呢。
我抄袭一个同行的微博如下,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
Q:律师你好。婚后第三年,男方家里的老房子动迁,拿到了好几套外环线的动迁房。我是外地媳妇,没有上海户口,女方如何拿到一半的动迁房份额?
A:女方在动迁房上加名字。加了名字后,不要立即离婚,拖过三年禁售期再离。这样,你能够多拿一点份额,例如40%。
      事实上也如此,因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字,法官一般认定是双方对共有份额的一种重新约定,哪怕女方一分钱没出,这个是不考虑出资比例分割的,否则加名字就没任何意义了,但假设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有明确的出资比例比如二八开,登记共同共有,那基本上就根据那个比例分割房产,简单说,出钱的反而吃亏了,会哭穷,闹着要加名字的得益反而多。这个BUG其实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物权法没协调好导致的。
      但法官思路是这样的,如果你们都出了钱,那好除非结婚很多年了,那可能双方储蓄一起买的,那如果是年轻人婚房,那大部分都是父母出资,既然如此,根据出资比例来,比较合适,防止骗婚。如果是婚后加名字,那一方肯定是知道风险,等于主动赠送给另外一方份额,当然操作的时候不算赠予,算夫妻间共有份额的改变,因为房产交易中心不是法院,只看房产登记时间和结婚证时间,看不出出资情况,但法院实体审查,那是要作为证据使用的。
   同时这也是婚姻法司法三的一个小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前买的,加名字就复杂了,下篇会说,这里推定个人财产,但房产交易中心认为是婚后的,法院不那么认为)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实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也是如此)
    那如果说是婚后财产,一方全资购买,再加名字,共同共有,到底分割多少,我只能回答没有标准答案(后面会给大体计算方法),建议如果加名字,按份共有,写清楚份额,如果可能再做一个夫妻财产协议,这样防止以后扯皮。如果加了名字,写了共同共有,实践中哪怕一方一点出资都没有,只要加名字了,那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情况都有,离婚案子,每个个案都有特殊性,不可一概而论。
另外关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有贷款如何加名字的情况,我再下个清晰,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一起说。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
      因为是婚前财产,那婚后如果要加名字,首先要明确一点肯定不属于买卖,我国尚且不承认夫妻之间能够互负债务,这个如果夫妻都是做生意,财务各管各,到也正常,但法律不认可。
       那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仔细想想也不现实,因此婚后加名字,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两种性质,一种认为是赠予,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给配偶,第二种也可以认为是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对财产共有进行一种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个人观点是如果是婚前财产,那性质的属性就已经确定,变成夫妻共同,那实际上就是赠予,搜索了新华网曾公布过一个案例,也是这么一个观点,婚后加名属于赠予。
实践中房产交易中心只要是夫妻,那么当成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来处理,因为婚姻法也有此规定,操作起来也方便,只是到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这类加名字的又加成共同共有的分割比例要考虑出资,就是很可能分不到一半的钱,不如赠予写清楚份额,以后矛盾少。
       为什么要当成共有份额变化处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帮老百姓省钱,因为以前赠予要公正,公证费很贵,很贵。
     但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之后司法部也发文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  
      曾经这个强制公证,油水足啊。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至少,公证费可以省下来不少呢,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最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 百分之二,京沪一套房子随便就要五百万起,自己算公证费吧。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所以只要是夫妻,办赠予基本上不产生什么费用了,之前一个费用大头是公证费,然后税费夫妻之间赠予依然全免
为了文章严谨,我继续摘录法条
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所以放心大胆的办赠予去吧,但如果这个房子无贷款,那就走流程即可,只要你配偶同意,但如果有贷款就麻烦点,我实践中的案例经常遇到,比如男方已经准备好婚房,当然算婚前财产,后来等妻子有了小孩,决定给妻子加名字,因为房子有抵押,变更产权信息,需要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同意。我曾写过一条微博分析过。
有按揭婚房加名字是超级技术活:
现在上海结婚,男方家里一般都会早早买好婚房,然后答应女方只要结婚或者生了小孩就加名字,当然如果这个房子没有按揭抵押的,那加名字挺方便的,可现实案例中大部分案子都是有贷款的,况且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还清银行房贷,办理涂销抵押后才能加名,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加名须征得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实践中银行多半不同意,对银行来说加名字本身不产生利润,还要走一遍流程,变更借贷合同,非常麻烦。
那正要加名字,要么简单操作还清贷款,男方一般都说,买房子没钱了,要么你让岳父大人先还了,我再给你加名字,要么你银行那里关系不错,给你变更按揭抵押合同。
实践中有的银行是同意的,但需要公正一个《个人购房贷款变更抵押共有人协议书》,不过这里有个花活,就是咨询能否操作必须产权人去问,不接待没名字的,银行说可以,男方也可以说不行,女方无法知道真伪。
总之,加名字是个超级技术活,小美白如果简单相信,那真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
 所以在这种婚前财产,又有贷款的情况下加名字,要银行同意,还有办个公证,目前我了解下来,大部分银行都还可以,只要公证下就行,不少银行公证都不需要,因为毕竟增加一个还款人,对银行来说,没啥大风险。不过提醒下,如果成为次贷人,万一离婚,再买房根据上海的限购政策,有了央行征信的贷款记录,算二套。

      为什么我推荐办理赠予,因为赠予必须写清楚赠予的份额,如果赠予一半,可以确保离婚的时候分一半,而变更共有人写成共同共有,法官必然考虑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那肯定就分不到一半了。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研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给个截图仅供参考。
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常用的补偿公式为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这就是不加名字,然后帮着一起还贷,然后可以分割到的钱,少的可怜。如果不相信,自己代数字进去。    

如果觉得自己智商不够,搞不明白,记住直接赠予一半就好
三、婚前加名字的问题 

      这类案子比较少,但既然敢说全攻略,还是说下吧。
       因为是婚前加名,那操作流程就是赠予与买卖,因为这时候你们就是男女朋友,而男女朋友,无论你们是同居,是刚刚交往,是订婚,在法律上你们就是两个陌生人。那这样倒也简单,就是最普通的税费计算公式。
      我举上海的例子,如果是交易,税费如下,反正实际也不付款,交易价格写低一点,税能少付点,不过有审税,再低也低不到哪里去,自行参考。

1、契税
  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且为90平方米以下(含),税率为总房款的1%;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总房款的1.5%。具体要求如下表:

 2、增值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但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注:过去征税房价是含税价,营改增后是不含税价,税率维持5%不变,实际税收负担降为4.76%。
3、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卖方
  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日期过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征收相关费用,具体如下:

如果是赠予,那税费如下。
1、所得税:房产价值的20%,由受赠方交纳。赠与法定继承人、抚养人、赡养人、和继承除外。(法律依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2、营业税:房产价值的5%,由赠与方交纳。赠与法定继承人、抚养人、赡养人、和继承除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税)
  3、契税:房产价值3%,由受赠方交纳。夫妻之间更名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印花税:0.05%,由双方缴纳。《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这里说明下,赠予给陌生人税费实在太高,亲属之间的赠予才正常,税适当的也低,但依然高于买卖,所以生活中,父母给子女房子,基本上都是走买卖的,这几年因为限购,赠予又活了过来,子女把名下房子赠予给父母,获得房票,再去炒房,但北京这个口子已经堵上了,没购房资格,赠予都不行,要么你注册公司炒房,但那税就高的惊人,一切免税,减税的政策都不能享有了。
同是赠予的房子,哪怕父母赠予子女,免除个人所得税,但再卖出的时候,是要付高达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的,或者你满五唯一之后再卖出免税。
所以恋人之间如果真的婚前要赠予房产,肯定是走买卖程序,否则税太高,那好,这类案子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大部分人觉得很少见吧,谈恋爱莫名其妙把房子送给另一半,但这其实挺多的,大部分是老爷爷玩小姑娘,有些玩怀孕了,要补偿另一半,或者就是小三,著名的郎教授和空姐的故事就是这样,这种房子如果过户的时候走买卖风险非常大。
中国的婚姻法歧视女性,更歧视小三,哪怕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了依然可以想办法要回来,因为当时你们走的是买卖的程序,小三肯定没付钱,这就是BUG,同是大房还可以说配偶未经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想办法把房子要回来,具体参考郎教授的案例,网上都有,我就不详细讲了。
总之中国做渣男真的很开心,玩了小三年轻漂亮的身体,最后还能让老婆把房子要回来,简直免费保养。
小三如果想保护自己,让男人把房子卖了,直接给你现金,写个赠予的合同就可以了,现金到手,赠予不可撤销,拿房子想想郎教授和空姐的故事。
普通老百姓很喜欢研究税,因为要真金白银付出去,作为律师我是研究的兴趣不大,因为你真去办事,税务机关让你付多说就多少,没任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一切看似复杂,你去几次房产交易中心就明白了,没啥黑魔法在里面。
婚前赠予操作也就如此,如果分手,如何处理,这才是律师要研究的。
婚前赠予在法律实践中叫做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但不完全是彩礼。
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这两者殊途同归,也就是说,如果没结婚,一方赠予给另外一方的房子可以有办法拿回来。
如果想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公正赠予,支付百分之二房产价格的公证费,是可以办理的,公正赠予不可撤销,总之不要为了省钱走买卖程序,否则风险很大。
生活中如果男方要赠予女方房子,基本上我自己操作的案例都是做了对不起女方的事情,为了摆平,堕胎,宫外孕等等,可以说女方付出了很大的身体伤害,既然双方谈妥用房子摆平一切,那就尽量保证不出幺蛾子。
另外实践中还有一类婚前赠予,那就是一方全额出资,为另外一方购买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处理。
直接引用自己微博的案例分析
上海小美白的问题:情人节快到了,外地有钱男友打算买一套房送给我,然后登记我一人名字,算不算送给我的,是不是真爱?
答案:不算,上海高院有个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规定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你没出钱,那好等于白送了对方房票,让他的现金货币转化成了房产,赚了不少房产增值的钱。
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摘录如下
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说恋人之间结婚了,那么这套房子自动转成夫妻共同财产,将来离婚分割,法官会参考出资比例。
这类情况现在上海限购出现的不少,比如男方名下有房,女方名下无房,这时候双方结婚,那买房算二套,首付比例七成,贷款优惠也享受不到,那恋人们就想,要不把男女双方家的现金都给女方,让女方的名义去买房子,先登记一人名下,然后等结婚之后再加男方名字,既享受到了优惠等贷款利率,又可以享受35%的低首付,风险都懂得,万一不肯结婚了,万一不肯加名字咋办,虽然高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规定,但万一女方拿了钱就失踪了,或者房子登记好之后,就抵押出去了,这道德风险很大,当然如果知根知底,互相信任,法律也给你们家庭奖赏,低首付,低利率低买房子,这方面,法律倒真是保护老实人,我也一直觉得,夫妻感情好,在目前的限购,限贷环境下,才能假离婚,中国中产除了炒房,其他啥都做不了,夫妻感好就是对你们最好的奖赏。
写到这里,全文该结束了,已经够复杂了,其实这文章中任何一个小点,都可以展开写好多内容,作为律师,我都感觉结婚真是一件超级考验智商的事情,但愿各位坚持读到这里的朋友,不要产生不婚不育保平安的想法,我自己搞不明白,咋结个婚,事情会这么复杂。
如果你搞的太明白,可能不想结婚了,如果稀里糊涂的也能快乐的过一生,但又怕被坑,最好的办法就是中国智慧,先搞明白,再装糊涂。
如果你想第一时间看到我的长文章,可以加公众号,草庐法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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